前幾章的研究結果主要在於透過近年來考古學研究結果與文獻資料的比對,確認濁水沖積扇中段以西地區在晚近七、八百年以內屬於一群文化內涵相近的貓兒干文化人所居,留下至少三十多處大小型遺址,這些遺址都是當時人的聚落,部分遺址具有年代的早晚關係,部分遺址也可以集合成為遺址群,逐漸揭露當時的人群文化與生活面貌,而且從十七世紀前半葉荷蘭人所留下的豐富文獻紀錄與地圖,得以確認當時所稱的 Favorlang 人就是貓兒干文化人,而且 Favorlang 社和貓兒干社以及鄰近小社集合形成的聚落群就是考古學者所稱的貓兒干遺址群,同樣的遺址群也可以在西螺社、東螺社、二林社等區域得到相同的遺址群,這些人群活動的場景,無疑就是臺灣最大的河口沖積扇,也就是從八卦台地與斗六丘陵交界的觸口到今日西海岸廣大的濁水沖積扇。但濁水溪不是一條穩定而不變的溪流,配合臺灣的地質構造而有著快速變遷的特性。因此配合濁水沖積扇區域地形的大規模變遷,進一步將人群與自然的互動場景,回到 400年前到 350年前史前文化最晚階段與歷史時代初期的場景,用以描述臺灣歷史中一個罕為人知的人地關係體系。以下從幾個重點說明十七世紀初期前後的人群與自然互動狀態。
一、自然環境變遷
根據地質學者的研究,濁水沖積扇西側的形成年代相當晚,從第四章敘述的新石器時代中期繩紋紅陶文化階段,亦即距今 4,300-3,300 年前後,此一區域當未形成可以居住的環境,河口之溪流縱橫且變化無常,當不適於人類長期活動居住,因此並未發現史前時期之聚落,其環境就有如日治初期尚未經過整治修築堤防前濁水溪河口的狀況。
距今 3,200-1,800 年前,人群似乎局部來到已經形成較廣的平原區域居住,灰黑陶文化的人群已經在嘉南平原北側的魚寮形成大型聚落,類似的遺址也在牛挑灣發現,說明當時沖積扇邊緣已有較高的「堤頂」部分得以居住,不過大部分沖積扇中心區域仍屬溪流變化無常的狀態,縱有聚落亦難保存。此一狀態一直延續至距今 1,000年甚至更晚階段,在濁水沖積扇區域都屬相同狀況。
距今 800年以內,濁水沖積扇似乎已經大部分形成如日治初期所見尚未整治前之狀態,溪流因隆起平原與堆積之故向西延長,因此逐漸在沖積扇之溪流與溪流之間的較高區域形成聚落群,以西南臺灣的氣候而言,自然環境當形成所謂的莽原狀態,就當代植物學的分類而言,屬於 600公尺以內的平原與丘陵地區,地形較為平緩,除了海岸地區紅樹林以外,可稱為亞熱帶降雨林(陳玉峰 1995)。
再從近期氣候研究所得的結果,從溫度、降水量、風向以及沙丘形成過程等條件,說明從彰化鹿港到雲林後安寮之間的濁水沖積扇地帶當屬於疏林草原地帶的半濕潤型氣候,這和荷治時期的文獻紀錄相同,當為局部森林的莽原狀態,也與早期人類山田燒墾式的耕作活動具有密切關連,因此形成大片草原的狀態,適合於鹿群生長,也使得 Favorlang 區域成為荷治時期最大的鹿場。
二、族群與聚落分布
前章已說明史前晚期文化分布與人群之關連,可以確認史前時代人群逐步發展為荷治時期所記錄的族社分布狀態。距今三百多年近四百年前,荷蘭人的記錄可說是一個假設性的穩定狀態,透過文獻考定,得以理解在濁水沖積扇西側的平原地區擁有一強大的人群,其主要的聚落除了今濁水溪口北側為二林社群,今濁水溪南側為 Favorlang 社群之外,還包括稍內陸的東螺社群與西螺社群,甚至還有略南側的他里霧、猴悶等社群。就分布而言,大致都在濁水沖積扇中、下段,就聚落分布而言,都在古濁水溪河道與河道之間的高地。從荷蘭文獻的紀錄,可知這些聚落屬於集村狀態,往往放火即可燒毀一大片房舍與穀倉。
這些人群的聚落呈現聚落群集中狀態,而散布於整個濁水沖積平原之上,除了部分毗鄰海岸因為港汊或溪流之便可以和海外直接連繫以外,部分聚落則位於稍內陸,由於濁水溪並不適合上溯行船,因此當無水運的可能,所以聚落也未必分布於溪畔。但只要是濁水溪沖積扇上的分流,一旦斷水之後所形成的港汊,就在海水潮汐的影響之下成為行船的孔道,二林溪就是這樣的情形,因此造就了荷據時代或者荷據之前中國人和鄰近原住民村落交換的孔道。東螺溪也有類的情形,直到清代乃形成重要的港道與港口,深入濁水沖積扇北側內陸。
三、農業耕作
臺灣史前時代居民從新石器時代初期開始,已經進行初級農業,大約自距今 5,000年前後大坌坑文化晚期開始,逐漸進入穀類作物種植的時代,Favorlang區域的人群從荷治時期的記錄可以清楚知道已有大量農業耕作,因此在聚落中儲存豐富的糧食,但其耕作方式根據文獻紀錄,指出通常是由婦女從事於田間耕作、播種與收穫的激烈勞動,男人則從事狩獵,然而所謂的耕作其實是山田燒墾的方式,亦即《東番記》所說「無水田,治畲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荷治時期 Candidius 也有同樣的記錄,也就是採用撒種任其生長的初級農業。明鄭楊英〈從征實錄〉清楚記載南社「十六年壬寅(1662)四月,…英去年四月間,隨駕蚊港,路京(經)四社,頗知土民風俗。至八月,奉旨南社,適登秋收之期,目睹禾稻遍畝,土民逐穗採拔,不識鉤鐮割穫之便。」而且不施肥、不植苗,除了種植稻米、小米之外,另有水果和蔬菜,不過主要都做為日常生活所需而已,因此田園的景觀仍然以莽原和草原為其主要型態。
荷治時期漢人逐步進入以後,才有進一步的農業行為,尤其是荷蘭人獎勵種植稻米和甘蔗,使得西南平原臺南附近的景觀為之一變,局部地區出現大片田園,此種情形到清代以後益加劇烈,漢人帶來的精細農業耕作,引入灌溉設施,興建小型水圳與埤塘,迅速改變平原地區的自然景觀,逐漸形成以人為的田園景觀為主。不過至少在荷人統治時期,濁水沖積扇平原仍維持原有的人文景觀。
四、捕鹿與漁場
嘉南平原是荷蘭人最初統治的範疇,1630年代中期逐步擴張至濁水沖積扇地區,從文獻紀錄中可知鹿皮是荷蘭人主要輸出的大宗物品之一,更早階段西南平原地區的平埔族群就已經和中國東南沿海的漢人交換物資,其中的鹿脯、鹿皮和鹿角是主要的物資,因此〈東番記〉中早已說明滿山遍野都有鹿群的情形,也說到狩獵的方法和處理鹿肉的方式。Favorlang 區域的人群主要以弓箭做為武器和狩獵之用,這些狩獵所得的肉品除了自用以外也做為交易,同時也讓部分漢人參與捕鹿。
荷治時期以來由於大量獵鹿,不但要求原住民以鹿皮做為納稅或贖罪的代價,而且也頒發獵鹿執行給予華人,致使鹿群迅速減少,因此在 1640年代曾經暫停發給捕鹿執照,不過鹿群的數量仍然持續減少,加上農業生產的競爭,使得野鹿生活空間減少,終於使鹿群逐漸在平原地區消失。
荷治時期則較少談到濁水沖積扇地區的漁業,不過從贌社的資料上就可看到除了海上的鯔漁業之外,另外還有河海的漁撈,因為這些都需要繳稅,貓兒干就有漁稅(贌港)。Favorlang 區域中的Favorlang 聚落群瀕臨海岸,而且亦有溪流經過,因此必有漁業,雖文獻無徵,但考古遺址則有清楚的物質遺留,在貓兒干遺址群的各遺址中,通常出現貝塚,因此清楚可以理解當時人會到海岸邊撈取貝類,做為生活的物質。就上述的資料而言,顯示 Favorlang 人的生活型態屬於典型的農業為主、漁獵為輔的生活型態。
五、聚落與周邊區域關係
如以 Favorlang 社、猫兒干社所在的聚落群為中心討論聚落與周邊關係,荷治文獻紀錄清楚可以顯示 Favorlang 人與南側近八十公里外的麻豆社群屬於敵對狀態,由於兩個聚落都相當強大,因此就荷治文獻的資料而言,平原近海地區似無其他聚落,僅在二者之間東側丘陵邊緣有諸羅山社群,此一社群與 Favorlang 人似乎相處尚佳,因此在 Favorlang 聚落受到荷蘭人攻擊焚毀後,曾有部分 Favorlang 人遷移至諸羅山社居住。至於與其北側的二林社群、東側的東螺、西螺社群當屬於同一文化體系,少見互相攻擊情形。至於更北側的強大社群 Quataong,也就是大肚社群,則少見衝突的記載。至於在八卦台地南段到斗六丘陵北段的人群,則和 Favorlang 略有距離,因此較少有彼此互動的記載。
六、貿易與交換
就早期漢文文獻以及荷治時期文獻,都充分記錄 Favorlang 聚落內居住有少量漢人,這些漢人通常做為貿易夥伴,但也有部分從事獵鹿,就荷蘭當局的概念而言,這些漢人並未透過統治者而直接與臺灣原住民交易,減損了荷蘭人收稅的機會,因此通常針對這些漢人予以懲罰與驅逐。從考古資料而言,則可以清楚顯示漢人早於荷蘭人,早已進入聚落內與當地人交換貿易,雷厝遺址發現十六世紀階段的漳州窯器,充分顯示這種交易型態所遺留的直接證據,而且當時可能有部分漢人已然留在鄰近地區形成聚落,雲林縣崙背鄉大有聚落的漢人就直指祖先早於荷蘭時期就已經遷來臺灣,定居於原住民聚落附近。
因此就人群互動的角度而言,Favorlang 人群不論是二林社群或是 Favorlang 社群,都至少在16世紀已有大量外來陶瓷器,顯示與外來人群的貿易與互動關係。
七、當聚落遇到國家
臺灣原住民族祖先的史前文化人群在發展過程中雖然偶有衝突,但至少如葛天氏之民不受國家體制的統治,1620 年代荷蘭東印度公司進入西南海岸,透過武力擴張逐步統治臺灣各族群,建立起國家體制,除了透過武力征伐,要求原住民臣服之外,也利用村社代表集會,建立起地方會議的制度,這種制度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一年一度對原住民村社傳達政令、行使權利的機制(康培德 2005:113)。當然也透過統治的權利進行戶口調查、收稅以及農業開墾,甚至傳教等不同的措施。這是早年臺灣原住民部落社會所無的國家體制,因此當不同文化體系的部落碰到這樣的國家體制時,當然在部落內產生大規模的改變,不但原有的社會制度、生產體系發生巨大的變革,甚至也造成了重大的文化變遷,Favorlang 聚落或Favorlang 文化就是受到國家體制影響最大的原住民社會之一,所以當 Favorlang 聚落遇到荷蘭東印度公司這個代表國家的權力機構,當然臣服於槍砲彈藥的威力之下,迅速瓦解投降在國家體制之內,徹底改變數千年來傳承的文化機制,也徹底改變原有的自然人文景觀。
明鄭以及清代沿襲荷治時期的國家統治機制,同時進入的大量漢人帶來不同的文化體系,更進一步徹底摧毀平埔族群的文化以及土地所有權屬,終於在十九世紀初葉西部平原的原住民族群帶著哀戚的心情,舉家全部落遷移至埔里盆地地區,只留下埋藏在地層中的祖先與聚落。
從此 Favorlang 區域不但消失,而且不復出現在族群記憶或他者的文獻紀錄,可說幾乎消失在臺灣的土地上,所幸荷治時期文獻紀錄為後世學者找尋出土,才使得 Favorlang 重現於字紙的舞台,加上考古資料大量發現與出士,使我們得以重塑這個人群的風采。
如圖下側,倒風內海範圍已縮小,但急水溪口的港汊(鐵線橋)及極東端的茅港尾似乎還健在;蔴荳古港在 1755年便淤塞了。
八、小結
從前述的各項資料累積,歷來的學者例如歐陽泰(Tonio Andrade)的How Taiwan Became Chinese. 已由鄭維中翻譯為《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2007),歷史地理學者康培德也將歷年來的研究論述發揮在《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一)荷西明鄭時期》(2005),這些研究大體上都從統治或者是政策的角度敘述了十七世紀臺灣的大變局,但很少從原住民的角度或史觀來看這一段歷史。也許我們可以從不同的思維來面對這一段臺灣歷史上的重大轉變關鍵,就如同福爾摩沙人如何變成臺灣人一樣的道理。所以用簡單的筆觸以第一人稱的手法,來描述整個十七世紀的變化,可以分成三個大的段落。第一個段落是1624年/1626年之前的十七世紀,大約是二十多年,第二個段落是1624年/1626年—1683年的十七世紀,大約將近一甲子,第三個段落是1683年以後的十七世紀:
(一)1624年/1626年之前的十七世紀:獨立自主的部落社會
住在濁水沖積扇的十多個村落,是一個富饒的農業與狩獵並行的社會,每個聚落擁有廣大的耕地和狩獵區域,沖積扇雖然受到夏季大雨的影響,經常會氾濫成災,但不致於使得耕地和獵區遭受嚴重的影響,反而因為溪水帶來的沖積土壤使得土地永遠肥沃,所以穀倉內永遠充滿著稻米,加上在海上捕魚或者是貿易的中國人,經常順著可以行駛小船的河道來到村落內和居民學習語言,也交換物品,帶來了外部世界製造的瓷器、硬陶、鐵器以及其他日常的用品,甚至也有瑪瑙和玻璃珠、銅手鐲、銅鈴鐺等等前所未見的物品。這些中國人需要的是原野中隨手可得的梅花鹿和水鹿的鹿肉、鹿皮。假若說這樣的生活可以長久存在,至少已經有了三、四百年,外來的人群雖然偶有搶劫或者是不當的行為,但總是可以彼此透過貿易交換而互相接受,甚至有時候也娶了當地人做為妻子,長期住在村落裡面成為村落的一份子,而且受到大家的尊重。
雖然南邊遠方的麻豆、目加溜灣、蕭壠、新港這些人群,不時會來騷擾,但是頂多只是砍走幾個人頭,結下樑子,不可能將這些村落完全消滅或者放火燒掉,更何況相同的事情也發生在我們這些村落彼此之間。北邊遠方Quataong的轄區和我們一樣都是農業狩獵的人群,但彼此間透過互相學習,語言可以相通,也交換一些彼此的物產,而且透過馬芝遴和二林之間的河道,船隻也可以往來,彼此之間除了生活習慣及埋葬儀式不同之外,其他沒有什麼大的差異。
(二)1624年/1626年一1682年的十七世紀:國家體制下的部落
這幾年從中國人和南方的敵人聽到有一群頭髮紅色的人,來到新港的附近,向新港人租了土地,興建大型的堡壘,而且很快的就和新港人訂立契約,使新港人成為這群外來人的屬下,不到十年,目加溜灣、蕭壠和麻豆也受到這群稱為荷蘭人的紅毛番統治。這些紅毛番從租借土地到佔領土地,似乎認為這些土地就是他們的,這樣的行為很快就到達我們居住的土地。在大員的荷蘭人發給漢人所謂的狩獵執照,來到麻豆人和我們交界的區域,甚至越過彼此的中線到達我們的土地中獵鹿,當然這是違反我們原有的傳統領域和傳統習俗,所以依照對付敵人的方法,我們砍了一部分漢人的頭,把其他漢人的頭髮割掉,而且趕出我們的土地。這樣的做法是長久以來的習慣,但是卻讓大員的荷蘭人不高興,因而起了爭執。大員的荷蘭人帶著從來沒有見過的火繩槍和超過我們一倍的人數優勢軍力來攻打我們,燒掉了我們的房子和穀倉,而且殺害了部落的子民,村落因而破碎,甚至必須要一次又一次重建。為了避免村落一再毀壞,最後只好接受成為大員荷蘭人的統治對象,因此村落裡面開始有荷蘭人的官員、士兵駐紮,也建立了教堂,由牧師向我們講解所謂的「道理」,從此我們失掉了自己的土地,也喪失自己的文化。
過去中國商人或漁民可以自由的來到村落,經過我們同意,甚至住在村落裡面,交換我們所需要的物品,而且不需要大規模的捕鹿就可以交換到所需要的用品,但是荷蘭人來了以後,我們除了只有少許的捕捉野鹿的權利,大部分都給了持有荷蘭人執照的漢人獵人,而且一次又一次大規模的在平原中獵取大量的梅花鹿和水鹿,所以不到幾年,原來隨手可得的野鹿,就已經減少許多,再加上荷蘭人允許漢人來到這裡開墾土地,漢人墾作土地是不休耕而且持續每年耕作,所以草地越來越少,當然也使得野鹿沒有生活的空間。原本耕作和狩獵的空間逐漸被持有荷蘭人執照的獵戶和農夫佔領,本來可以平安生活的士地和獵物,也逐漸減少,所以村落越來越窮困,再加上荷蘭人統治以後,必須要接受贌商的要求,繳交一定的費用,當然使得生活越來越苦,如果發生蝗災或水災,原本還可以透過獵鹿來緩和生活,但現在連鹿也減少,當然無法度過這種災難。
國姓爺雖然把荷蘭人趕走,但是所用的方法都和荷蘭人相同,而且帶來更多的漢人侵入了土地,把所有的獵區和休耕的土地都當作無主的土地,也和荷蘭人一樣收稅,所以不可能回到原來自由自在的生活,也不可能回復到村落之間各自主張的平等社會,必須要聽從遠在大員或東寧的大官命令。在荷蘭人的時候,每年從村落裡面找到頭人,讓頭人們到大員去集會,有時候會得到煙草和印度棉布的獎賞,拿著籐杖和獎賞的物品做為代替荷蘭人治理部落的象徵。國姓爺來了之後,雖然不必再去大員集會,但也少了煙草和印度棉布的獎賞。村落內和村落附近的漢人越來越多,通常都用閩南話做為溝通的語言,當然也使得我們逐漸學會這些外來語言,反而忘記了原有的語言,隨著語言的文化也逐漸消失。
(三)1683年以後的十七世紀:帝國內部的子民
大清帝國來的將軍趕走國姓爺的孫子,似乎只是換了做官的人,其他的制度都照舊,村落內的居民一樣要繳稅,而且漢人也越來越多,其中有很多都是沒有妻子的單身男人,來到村落附近耕作開墾,也娶了不少村落中的女人,似乎在大清帝國統治下漸漸成為漢人社會中的少數,而且成為帝國內的一份子,再也不像過去可以自由的和不同地區的人往來。
原來蒼茫的大草原,夏天水勢湍急的大溪,是人群生活的依賴,但是水田化的土地逐漸不適合我們的農業狩獵的生活,只好跟隨漢人學習水田耕作,土地也一塊一塊,甚至一大片賣給漢人。漢人的村庄也一個個在部落的周圍建立起來,反而Babuza變成少數,看著部落人數越來越少,土地越來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