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釧是何物?薩豉?

番俗六考》在「北路諸羅番三」*篇提到:臂腕束以鐵釧,有兩手用五、六十者;或用蛤釧,或縛手腕以草,長垂至地,如塵拂狀,曰「下侯落」。

清職貢圖中的西螺平埔熟番右手腕戴有多個手環:

如上圖戴很多的話,應該是類似如下銅/鎳製的鐶:

中研院民族所博物館藏的臂釧

嚴格定義來說:臂釧 vs. 腕鐶

帶銅鈴的臂釧

比較高檔的銀釧:

看起來應可調整直徑(以適應臂/腕粗細)

當然有平價版的鐵釧:

「百年有埔」展出的私人收藏,形式跟銀釧雷同

最精緻的當屬這件:

男性飾品:臂釧

以貝殼、琉璃珠、苧麻及黃藤所組成。以藤皮為主體,再將貝殼、琉璃珠經過細緻的串穿,製成精美的臂釧。(以上說明由武塔國小策展人 Wilang Mawi 及 Pisuy Poro 提供。)

臺大人類學博物館還看到不同材質的臂釧、腕鐶/鐲:

貝鐲

象牙材質的有一件:

玻璃質應屬進口:

收藏自排灣族

山豬牙臂釧:

收藏自布農族

闘走:番俗從幼學走,以輕捷較勝負。練習既久,及長,一日能馳三百餘里,雖快馬不能及。秋淋泥濘,水潦既降,星夜遞公牘,能速達。臂帶鐵釧、手執銅瓦,走則以瓦扣釧,聲如鳴鐘;一步一擊,不疾不徐,遠聞數里焉。張侍御有詩云:『競誇麻達好腰圍,健足凌空捷似飛。薩豉鏗鏘聲近遠,輕塵一道走差歸』。(麻達走遞公文,插雉尾於首。手背系薩豉宜,以鐵為之,狀如卷荷,長三寸許。展足闘走,腳掌去地尺餘,撲及其臀,沙起風飛;手鐲與薩豉宜相擊,丁當遠聞,瞬息數十里。見郡志)—清 黃叔璥等 撰《番社採風圖考》

周璽於 1832 年完成的《彰化縣志》風俗志:「約釧於手,男子煉鐵為之,曰劍脊,曰蟶殼,以多為美,疊臂彎之上下,色光如銀。婦女東洋鐲、銅起花鐲或穿瑪瑙為之。」

另外也寫到快遞少年「猫踏」(閩南語發音近”麻達”):年可十三、四,編籐或蔑,圍腹及腰,束之使小,謂之「箍肚」,便馳騁也。既有室,乃去之。夜冷月明,展足鬧捷,腳掌倒彎,去地尺許,撲及其臀,如凌空遐舉。習之既嫻,故逐走射飛,疾於奔馬。遞公文悉用猫踏,插雜尾於首,肘懸薩鼓宜,結草雙垂如帶,飄颺自喜。沙起風飛,薩鼓宜叮當遠聞,瞬息間已數十里。

唐贊袞 (1891)《臺陽見聞錄》:「薩豉宜,鑄鐵長三寸許如竹管,斜削其半,空中而尖其尾,曰薩豉宜,又名卓機輪。系其尖於掌之背;番兩手皆約鐵鐲,身行手動,則薩豉宜與鐵鐲撞擊,錚錚有聲。凡番童差役則用之。」

* 包括:大武郡、貓兒干(一作麻芝干)西螺、東螺、他里霧、猴悶、斗六(一名柴里)、二林、南社、阿束、大突、眉里、馬芝遴。

《部落時期的台灣社會》張復明 – 目錄

序言

第壹篇 部落社會

第一章 社會演進–由蒙昧走向文明
第一節 社會演進的過程 004
第二節 國家產生的途徑 008
第三節 臺灣部落之分佈與合併方法 010

第二章 大員琅嶠一南台灣社群
第一節 前言 023
第二節 大員港灣諸社第三節 鳳山八社 024
第三節 鳳山八社 055
第四節 小琉球 061
第五節 傀儡山諸社第六節 琅嶠諸社 069

第三章 虎尾大肚一中台灣社群
第一節 虎尾壠族群 085
第二節 大肚酋邦 104
第三節 結語 109

第四章 雞籠淡水一北台灣社群
第一節 淡水十二社 114
第二節 龜崙四社 121
第三節 大甲十四社 122
第四節 噶瑪蘭三十六社 127
第五節 結語 132第五章 崇艾卑南一東台灣社群
第一節 崇艾諸社 136
第二節 卑南諸社 147
第三節 蘭嶼 153

第貳篇 殖民痕跡

第一章 福爾摩莎人一台灣的南島語族
第一節 台灣原住民族之族群與文化特徵 159
第二節 台灣原住民族之族群分佈 162
第三節 台灣原住民族來自何方 166

第二章 殖民統治一外來文明的洗禮
第一節 前言 171
第二節 外來殖民統治之特質 172
第三節 外來文明之統治方法 176
第四節 結語 190

第三章 種族清洗—-福爾摩莎蛻變記
第一節 基督文明之教化 191
第二節 華夏文明之教化 194
第三節 東洋文明之教化 203
第四節 漢人社會之建立 204
第五節 漢化熟番流落何方 211
第六節 結語 219

第壹篇 第三章 虎尾大肚—中台灣社群:第一節 虎尾壠族(分佈;村社;族群意識:詞源/自我認同/稱呼外族;容貌;風土民俗:建築物/飲食/衣飾/髮飾/身體飾物/經濟活動/婚嫁/喪葬/宗教信仰/日用器具;對入侵者之反應:中國人/荷蘭探勘隊/荷原聯軍/鄭軍)

附錄一、沈光文撰《臺灣興圖考》221
附錄二、沈光文撰《臺灣賦》223
附錄三、杜臻撰《臺灣紀略》227
附錄四、郁永河撰《裨海紀遊》233

虎尾壠/巴布薩人相關題庫

  1. 荷蘭人記載虎尾壠人比西拉雅人高一個頭,可有考古學上的證據?
  2. 由於虎尾溪閩南語舊稱「吼尾溪」,Favorlang 的中譯名用「虎尾壠」是否比用”華武壠”等其他音譯更容易記憶?
  3. 虎尾壠人穿戴進口玻璃珠首飾,如果戴玻璃製鈴鈴翁會不會腦洞太開?

玻璃製品回流台灣?

參考:藝術史(歷史/考古/語言/服飾)資源 Review

第二節 回到四百年前的歷史場景

前幾章的研究結果主要在於透過近年來考古學研究結果與文獻資料的比對,確認濁水沖積扇中段以西地區在晚近七、八百年以內屬於一群文化內涵相近的貓兒干文化人所居,留下至少三十多處大小型遺址,這些遺址都是當時人的聚落,部分遺址具有年代的早晚關係,部分遺址也可以集合成為遺址群,逐漸揭露當時的人群文化與生活面貌,而且從十七世紀前半葉荷蘭人所留下的豐富文獻紀錄與地圖,得以確認當時所稱的 Favorlang 人就是貓兒干文化人,而且 Favorlang 社和貓兒干社以及鄰近小社集合形成的聚落群就是考古學者所稱的貓兒干遺址群,同樣的遺址群也可以在西螺社、東螺社、二林社等區域得到相同的遺址群,這些人群活動的場景,無疑就是臺灣最大的河口沖積扇,也就是從八卦台地與斗六丘陵交界的觸口到今日西海岸廣大的濁水沖積扇。但濁水溪不是一條穩定而不變的溪流,配合臺灣的地質構造而有著快速變遷的特性。因此配合濁水沖積扇區域地形的大規模變遷,進一步將人群與自然的互動場景,回到 400年前到 350年前史前文化最晚階段與歷史時代初期的場景,用以描述臺灣歷史中一個罕為人知的人地關係體系。以下從幾個重點說明十七世紀初期前後的人群與自然互動狀態。

一、自然環境變遷

根據地質學者的研究,濁水沖積扇西側的形成年代相當晚,從第四章敘述的新石器時代中期繩紋紅陶文化階段,亦即距今 4,300-3,300 年前後,此一區域當未形成可以居住的環境,河口之溪流縱橫且變化無常,當不適於人類長期活動居住,因此並未發現史前時期之聚落,其環境就有如日治初期尚未經過整治修築堤防前濁水溪河口的狀況。

距今 3,200-1,800 年前,人群似乎局部來到已經形成較廣的平原區域居住,灰黑陶文化的人群已經在嘉南平原北側的魚寮形成大型聚落,類似的遺址也在牛挑灣發現,說明當時沖積扇邊緣已有較高的「堤頂」部分得以居住,不過大部分沖積扇中心區域仍屬溪流變化無常的狀態,縱有聚落亦難保存。此一狀態一直延續至距今 1,000年甚至更晚階段,在濁水沖積扇區域都屬相同狀況。

距今 800年以內,濁水沖積扇似乎已經大部分形成如日治初期所見尚未整治前之狀態,溪流因隆起平原與堆積之故向西延長,因此逐漸在沖積扇之溪流與溪流之間的較高區域形成聚落群,以西南臺灣的氣候而言,自然環境當形成所謂的莽原狀態,就當代植物學的分類而言,屬於 600公尺以內的平原與丘陵地區,地形較為平緩,除了海岸地區紅樹林以外,可稱為亞熱帶降雨林(陳玉峰 1995)。

再從近期氣候研究所得的結果,從溫度、降水量、風向以及沙丘形成過程等條件,說明從彰化鹿港到雲林後安寮之間的濁水沖積扇地帶當屬於疏林草原地帶的半濕潤型氣候,這和荷治時期的文獻紀錄相同,當為局部森林的莽原狀態,也與早期人類山田燒墾式的耕作活動具有密切關連,因此形成大片草原的狀態,適合於鹿群生長,也使得 Favorlang 區域成為荷治時期最大的鹿場。

二、族群與聚落分布

前章已說明史前晚期文化分布與人群之關連,可以確認史前時代人群逐步發展為荷治時期所記錄的族社分布狀態。距今三百多年近四百年前,荷蘭人的記錄可說是一個假設性的穩定狀態,透過文獻考定,得以理解在濁水沖積扇西側的平原地區擁有一強大的人群,其主要的聚落除了今濁水溪口北側為二林社群,今濁水溪南側為 Favorlang 社群之外,還包括稍內陸的東螺社群與西螺社群,甚至還有略南側的他里霧、猴悶等社群。就分布而言,大致都在濁水沖積扇中、下段,就聚落分布而言,都在古濁水溪河道與河道之間的高地。從荷蘭文獻的紀錄,可知這些聚落屬於集村狀態,往往放火即可燒毀一大片房舍與穀倉。

這些人群的聚落呈現聚落群集中狀態,而散布於整個濁水沖積平原之上,除了部分毗鄰海岸因為港汊或溪流之便可以和海外直接連繫以外,部分聚落則位於稍內陸,由於濁水溪並不適合上溯行船,因此當無水運的可能,所以聚落也未必分布於溪畔。但只要是濁水溪沖積扇上的分流,一旦斷水之後所形成的港汊,就在海水潮汐的影響之下成為行船的孔道,二林溪就是這樣的情形,因此造就了荷據時代或者荷據之前中國人和鄰近原住民村落交換的孔道。東螺溪也有類的情形,直到清代乃形成重要的港道與港口,深入濁水沖積扇北側內陸。

三、農業耕作

臺灣史前時代居民從新石器時代初期開始,已經進行初級農業,大約自距今 5,000年前後大坌坑文化晚期開始,逐漸進入穀類作物種植的時代,Favorlang區域的人群從荷治時期的記錄可以清楚知道已有大量農業耕作,因此在聚落中儲存豐富的糧食,但其耕作方式根據文獻紀錄,指出通常是由婦女從事於田間耕作、播種與收穫的激烈勞動,男人則從事狩獵,然而所謂的耕作其實是山田燒墾的方式,亦即《東番記》所說「無水田,治畲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荷治時期 Candidius 也有同樣的記錄,也就是採用撒種任其生長的初級農業。明鄭楊英〈從征實錄〉清楚記載南社「十六年壬寅(1662)四月,…英去年四月間,隨駕蚊港,路京(經)四社,頗知土民風俗。至八月,奉旨南社,適登秋收之期,目睹禾稻遍畝,土民逐穗採拔,不識鉤鐮割穫之便。」而且不施肥、不植苗,除了種植稻米、小米之外,另有水果和蔬菜,不過主要都做為日常生活所需而已,因此田園的景觀仍然以莽原和草原為其主要型態。

荷治時期漢人逐步進入以後,才有進一步的農業行為,尤其是荷蘭人獎勵種植稻米和甘蔗,使得西南平原臺南附近的景觀為之一變,局部地區出現大片田園,此種情形到清代以後益加劇烈,漢人帶來的精細農業耕作,引入灌溉設施,興建小型水圳與埤塘,迅速改變平原地區的自然景觀,逐漸形成以人為的田園景觀為主。不過至少在荷人統治時期,濁水沖積扇平原仍維持原有的人文景觀。

四、捕鹿與漁場

嘉南平原是荷蘭人最初統治的範疇,1630年代中期逐步擴張至濁水沖積扇地區,從文獻紀錄中可知鹿皮是荷蘭人主要輸出的大宗物品之一,更早階段西南平原地區的平埔族群就已經和中國東南沿海的漢人交換物資,其中的鹿脯、鹿皮和鹿角是主要的物資,因此〈東番記〉中早已說明滿山遍野都有鹿群的情形,也說到狩獵的方法和處理鹿肉的方式。Favorlang 區域的人群主要以弓箭做為武器和狩獵之用,這些狩獵所得的肉品除了自用以外也做為交易,同時也讓部分漢人參與捕鹿。

荷治時期以來由於大量獵鹿,不但要求原住民以鹿皮做為納稅或贖罪的代價,而且也頒發獵鹿執行給予華人,致使鹿群迅速減少,因此在 1640年代曾經暫停發給捕鹿執照,不過鹿群的數量仍然持續減少,加上農業生產的競爭,使得野鹿生活空間減少,終於使鹿群逐漸在平原地區消失。

荷治時期則較少談到濁水沖積扇地區的漁業,不過從贌社的資料上就可看到除了海上的鯔漁業之外,另外還有河海的漁撈,因為這些都需要繳稅,貓兒干就有漁稅(贌港)。Favorlang 區域中的Favorlang 聚落群瀕臨海岸,而且亦有溪流經過,因此必有漁業,雖文獻無徵,但考古遺址則有清楚的物質遺留,在貓兒干遺址群的各遺址中,通常出現貝塚,因此清楚可以理解當時人會到海岸邊撈取貝類,做為生活的物質。就上述的資料而言,顯示 Favorlang 人的生活型態屬於典型的農業為主、漁獵為輔的生活型態。

五、聚落與周邊區域關係

如以 Favorlang 社、猫兒干社所在的聚落群為中心討論聚落與周邊關係,荷治文獻紀錄清楚可以顯示 Favorlang 人與南側近八十公里外的麻豆社群屬於敵對狀態,由於兩個聚落都相當強大,因此就荷治文獻的資料而言,平原近海地區似無其他聚落,僅在二者之間東側丘陵邊緣有諸羅山社群,此一社群與 Favorlang 人似乎相處尚佳,因此在 Favorlang 聚落受到荷蘭人攻擊焚毀後,曾有部分 Favorlang 人遷移至諸羅山社居住。至於與其北側的二林社群、東側的東螺、西螺社群當屬於同一文化體系,少見互相攻擊情形。至於更北側的強大社群 Quataong,也就是大肚社群,則少見衝突的記載。至於在八卦台地南段到斗六丘陵北段的人群,則和 Favorlang 略有距離,因此較少有彼此互動的記載。

六、貿易與交換

就早期漢文文獻以及荷治時期文獻,都充分記錄 Favorlang 聚落內居住有少量漢人,這些漢人通常做為貿易夥伴,但也有部分從事獵鹿,就荷蘭當局的概念而言,這些漢人並未透過統治者而直接與臺灣原住民交易,減損了荷蘭人收稅的機會,因此通常針對這些漢人予以懲罰與驅逐。從考古資料而言,則可以清楚顯示漢人早於荷蘭人,早已進入聚落內與當地人交換貿易,雷厝遺址發現十六世紀階段的漳州窯器,充分顯示這種交易型態所遺留的直接證據,而且當時可能有部分漢人已然留在鄰近地區形成聚落,雲林縣崙背鄉大有聚落的漢人就直指祖先早於荷蘭時期就已經遷來臺灣,定居於原住民聚落附近。

因此就人群互動的角度而言,Favorlang 人群不論是二林社群或是 Favorlang 社群,都至少在16世紀已有大量外來陶瓷器,顯示與外來人群的貿易與互動關係。

七、當聚落遇到國家

臺灣原住民族祖先的史前文化人群在發展過程中雖然偶有衝突,但至少如葛天氏之民不受國家體制的統治,1620 年代荷蘭東印度公司進入西南海岸,透過武力擴張逐步統治臺灣各族群,建立起國家體制,除了透過武力征伐,要求原住民臣服之外,也利用村社代表集會,建立起地方會議的制度,這種制度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一年一度對原住民村社傳達政令、行使權利的機制(康培德 2005:113)。當然也透過統治的權利進行戶口調查、收稅以及農業開墾,甚至傳教等不同的措施。這是早年臺灣原住民部落社會所無的國家體制,因此當不同文化體系的部落碰到這樣的國家體制時,當然在部落內產生大規模的改變,不但原有的社會制度、生產體系發生巨大的變革,甚至也造成了重大的文化變遷,Favorlang 聚落或Favorlang 文化就是受到國家體制影響最大的原住民社會之一,所以當 Favorlang 聚落遇到荷蘭東印度公司這個代表國家的權力機構,當然臣服於槍砲彈藥的威力之下,迅速瓦解投降在國家體制之內,徹底改變數千年來傳承的文化機制,也徹底改變原有的自然人文景觀。

明鄭以及清代沿襲荷治時期的國家統治機制,同時進入的大量漢人帶來不同的文化體系,更進一步徹底摧毀平埔族群的文化以及土地所有權屬,終於在十九世紀初葉西部平原的原住民族群帶著哀戚的心情,舉家全部落遷移至埔里盆地地區,只留下埋藏在地層中的祖先與聚落。

從此 Favorlang 區域不但消失,而且不復出現在族群記憶或他者的文獻紀錄,可說幾乎消失在臺灣的土地上,所幸荷治時期文獻紀錄為後世學者找尋出土,才使得 Favorlang 重現於字紙的舞台,加上考古資料大量發現與出士,使我們得以重塑這個人群的風采。

如圖下側,倒風內海範圍已縮小,但急水溪口的港汊(鐵線橋)及極東端的茅港尾似乎還健在;蔴荳古港在 1755年便淤塞了。

八、小結

從前述的各項資料累積,歷來的學者例如歐陽泰(Tonio Andrade)的How Taiwan Became Chinese. 已由鄭維中翻譯為《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2007),歷史地理學者康培德也將歷年來的研究論述發揮在《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一)荷西明鄭時期》(2005),這些研究大體上都從統治或者是政策的角度敘述了十七世紀臺灣的大變局,但很少從原住民的角度或史觀來看這一段歷史。也許我們可以從不同的思維來面對這一段臺灣歷史上的重大轉變關鍵,就如同福爾摩沙人如何變成臺灣人一樣的道理。所以用簡單的筆觸以第一人稱的手法,來描述整個十七世紀的變化,可以分成三個大的段落。第一個段落是1624年/1626年之前的十七世紀,大約是二十多年,第二個段落是1624年/1626年—1683年的十七世紀,大約將近一甲子,第三個段落是1683年以後的十七世紀:

(一)1624年/1626年之前的十七世紀:獨立自主的部落社會

住在濁水沖積扇的十多個村落,是一個富饒的農業與狩獵並行的社會,每個聚落擁有廣大的耕地和狩獵區域,沖積扇雖然受到夏季大雨的影響,經常會氾濫成災,但不致於使得耕地和獵區遭受嚴重的影響,反而因為溪水帶來的沖積土壤使得土地永遠肥沃,所以穀倉內永遠充滿著稻米,加上在海上捕魚或者是貿易的中國人,經常順著可以行駛小船的河道來到村落內和居民學習語言,也交換物品,帶來了外部世界製造的瓷器、硬陶、鐵器以及其他日常的用品,甚至也有瑪瑙和玻璃珠、銅手鐲、銅鈴鐺等等前所未見的物品。這些中國人需要的是原野中隨手可得的梅花鹿和水鹿的鹿肉、鹿皮。假若說這樣的生活可以長久存在,至少已經有了三、四百年,外來的人群雖然偶有搶劫或者是不當的行為,但總是可以彼此透過貿易交換而互相接受,甚至有時候也娶了當地人做為妻子,長期住在村落裡面成為村落的一份子,而且受到大家的尊重。

雖然南邊遠方的麻豆、目加溜灣、蕭壠、新港這些人群,不時會來騷擾,但是頂多只是砍走幾個人頭,結下樑子,不可能將這些村落完全消滅或者放火燒掉,更何況相同的事情也發生在我們這些村落彼此之間。北邊遠方Quataong的轄區和我們一樣都是農業狩獵的人群,但彼此間透過互相學習,語言可以相通,也交換一些彼此的物產,而且透過馬芝遴和二林之間的河道,船隻也可以往來,彼此之間除了生活習慣及埋葬儀式不同之外,其他沒有什麼大的差異。

(二)1624年/1626年一1682年的十七世紀:國家體制下的部落

這幾年從中國人和南方的敵人聽到有一群頭髮紅色的人,來到新港的附近,向新港人租了土地,興建大型的堡壘,而且很快的就和新港人訂立契約,使新港人成為這群外來人的屬下,不到十年,目加溜灣、蕭壠和麻豆也受到這群稱為荷蘭人的紅毛番統治。這些紅毛番從租借土地到佔領土地,似乎認為這些土地就是他們的,這樣的行為很快就到達我們居住的土地。在大員的荷蘭人發給漢人所謂的狩獵執照,來到麻豆人和我們交界的區域,甚至越過彼此的中線到達我們的土地中獵鹿,當然這是違反我們原有的傳統領域和傳統習俗,所以依照對付敵人的方法,我們砍了一部分漢人的頭,把其他漢人的頭髮割掉,而且趕出我們的土地。這樣的做法是長久以來的習慣,但是卻讓大員的荷蘭人不高興,因而起了爭執。大員的荷蘭人帶著從來沒有見過的火繩槍和超過我們一倍的人數優勢軍力來攻打我們,燒掉了我們的房子和穀倉,而且殺害了部落的子民,村落因而破碎,甚至必須要一次又一次重建。為了避免村落一再毀壞,最後只好接受成為大員荷蘭人的統治對象,因此村落裡面開始有荷蘭人的官員、士兵駐紮,也建立了教堂,由牧師向我們講解所謂的「道理」,從此我們失掉了自己的土地,也喪失自己的文化。

過去中國商人或漁民可以自由的來到村落,經過我們同意,甚至住在村落裡面,交換我們所需要的物品,而且不需要大規模的捕鹿就可以交換到所需要的用品,但是荷蘭人來了以後,我們除了只有少許的捕捉野鹿的權利,大部分都給了持有荷蘭人執照的漢人獵人,而且一次又一次大規模的在平原中獵取大量的梅花鹿和水鹿,所以不到幾年,原來隨手可得的野鹿,就已經減少許多,再加上荷蘭人允許漢人來到這裡開墾土地,漢人墾作土地是不休耕而且持續每年耕作,所以草地越來越少,當然也使得野鹿沒有生活的空間。原本耕作和狩獵的空間逐漸被持有荷蘭人執照的獵戶和農夫佔領,本來可以平安生活的士地和獵物,也逐漸減少,所以村落越來越窮困,再加上荷蘭人統治以後,必須要接受贌商的要求,繳交一定的費用,當然使得生活越來越苦,如果發生蝗災或水災,原本還可以透過獵鹿來緩和生活,但現在連鹿也減少,當然無法度過這種災難。

國姓爺雖然把荷蘭人趕走,但是所用的方法都和荷蘭人相同,而且帶來更多的漢人侵入了土地,把所有的獵區和休耕的土地都當作無主的土地,也和荷蘭人一樣收稅,所以不可能回到原來自由自在的生活,也不可能回復到村落之間各自主張的平等社會,必須要聽從遠在大員或東寧的大官命令。在荷蘭人的時候,每年從村落裡面找到頭人,讓頭人們到大員去集會,有時候會得到煙草和印度棉布的獎賞,拿著籐杖和獎賞的物品做為代替荷蘭人治理部落的象徵。國姓爺來了之後,雖然不必再去大員集會,但也少了煙草和印度棉布的獎賞。村落內和村落附近的漢人越來越多,通常都用閩南話做為溝通的語言,當然也使得我們逐漸學會這些外來語言,反而忘記了原有的語言,隨著語言的文化也逐漸消失。

(三)1683年以後的十七世紀:帝國內部的子民

大清帝國來的將軍趕走國姓爺的孫子,似乎只是換了做官的人,其他的制度都照舊,村落內的居民一樣要繳稅,而且漢人也越來越多,其中有很多都是沒有妻子的單身男人,來到村落附近耕作開墾,也娶了不少村落中的女人,似乎在大清帝國統治下漸漸成為漢人社會中的少數,而且成為帝國內的一份子,再也不像過去可以自由的和不同地區的人往來。

原來蒼茫的大草原,夏天水勢湍急的大溪,是人群生活的依賴,但是水田化的土地逐漸不適合我們的農業狩獵的生活,只好跟隨漢人學習水田耕作,土地也一塊一塊,甚至一大片賣給漢人。漢人的村庄也一個個在部落的周圍建立起來,反而Babuza變成少數,看著部落人數越來越少,土地越來越小。

第七章 結語

第一節 重新思考 Favorlang 的定位

一、Favorlang 到南社

從前面各章節的討論,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荷治時期的 Favorlang 社就是明鄭初年以來的南社,透過地理位置的比對,明鄭、清初直到日治初年以來的各項文獻或調查記錄資料,都指出 Favorlang 社即為南社。前述討論也指出 Favorlang 極可能是其敵對人群西拉雅族人對於人群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大型聚落的蔑稱,才使得 Favorlang 社人在前往熱蘭遮城參加長老會議時一再要求更正聚落的名稱為 Ternern,因此在《熱蘭遮城日誌》有關長老會議記錄,會在 Favorlang 社的後面加上又稱 Ternerin。因此我們可以清楚的說,荷治時期在濁水沖積扇上有一個自稱為 Ternern 的大社,而此一大社從明鄭時期開始直到日治時期,一直被稱為南社。

二、Favorlang 到 Babuza

從荷治時期的記錄也同時可以知道 Favorlang 代表各種不同的意涵,包括語言、區域、人群、溪流、教區,若從本文的研究可以知道 Favorlang 當為他稱,Favorlang 是荷蘭時代為了治理的需要而起的專名,其意義極有可能是帶有侮蔑意涵的他稱,因此荷蘭時代結束以後,Favorlang 名稱即自然消失,不再為人所聽聞,不過當時這些人群的稱謂,不見得就是後來日治初期以來族群分類的名稱。假若回到人類學的研究對於人群族類的定名,依慣例是以該族如何稱「人」為其「族名」,筆者與簡史朗(2011) 曾經爬梳《Favorlang 語字典》中有關「人」這個單字的詞彙如下表:

從這個表格的說明,可以指出此一人群應當稱為 Babuza,如此則與彰化平原大部分的族社屬於當代所稱同一族群,若以漢字書寫,最好不要使用貓霧拺,而改以部分學者所使用的巴布薩,以避免和屬於 Papora(拍瀑拉族)的貓霧拺社( Babusaga)相混。因此我們可以說,從日治初期以來的族群分類,必須重新思考,至少必須思考十七紀的人群分類,在濁水沖積扇上的族社,以及彰化平原和八卦台地的部分族社,屬於一個自稱為 Babuza 的人群。

左圖黑色虛線代表濁水沖積扇;Babuza 族分佈區域則稍大(紅色虛線)

三、語言、考古文化重疊的彰化平原

從本文的研究卻可發現語言分布和考古文化分布並不完全相符,就當代考古學分類而言,大致在東螺溪以南的濁水沖積扇和嘉南平原最北側,係屬於貓兒干文化的範疇,而東螺溪以北的彰化平原,其文化內涵則屬於與大肚台地、臺中盆地南側相近的番仔園文化,語言與考古文化重疊在彰化平原之上,究竟是何原因,仍有待未來進一步爬梳研究。

上圖河流北起:大肚溪、濁水溪、北港溪、八掌溪(粗黑線為今彰/雲/嘉縣界)

第四節 其他週邊史前文化與人群

本研究關注的濁水沖積扇的人群,已可以確定是貓兒干文化一 Favorlang 人群的系列演化,透過目前的考古資料與文獻記載的人群分布,也可以對照出同一時間段落之內,周鄰地區人群從史前未期到歷史初期以來人群的對應狀態。以下針對濁水沖積扇周邊區域,分區說明。

一、番仔園文化與大肚王社群

番仔園文化主要的分布區域為大甲溪與大肚溪之間,但透過近年來的調查,得以理解濁水溪沖積扇以北員林大排與大肚溪之間的彰化平原,也是番仔園文化的分布範圍,不過從歷年來的研究資料顯示,番仔園文化的早期似乎以大甲清水隆起海岸平原、臺中盆地西側為主,彰化平原與濁水沖積扇北側一部分(麥嶼厝溪以北)的番仔園文化似乎與屬於晚期的階段,這也許指出彰化平原的番仔園文化晚期階段的文化內涵,可能從大肚台地與臺中盆地南側傳來或受到嚴重的影響。

番仔園文化晚期的分布區域,在荷治時期屬於大肚社群中所謂 Quataong 所統領的範疇之一,歷來學者已有詳細研究。透過清水中社遺址、沙鹿鹿寮遺址、沙鹿南勢坑遺址、大肚頂街遵址等之相關研究,可以確認番仔園文化晚期之鹿寮類型,年代在距今 800-350 年之間,具有番仔園文化晚期與貓兒干文化雙重特色的彰化縣福興鄉菜園角遺址年代測定結果,大致集中於距今 600-400 年之間(郭素秋等 2010:119-120)。大肚溪北岸臺中縣市境內番仔園文化晚期鹿寮類型的遺址,其地理位置經歷年來學者比對考證,大致認為與日治初期以來分類的拍瀑拉(Papora)族的牛罵社、沙轆社、水裡社、大肚社相近,當具有直接關係(劉益昌1999:110-114),學者多無異見。

不過 Quataong 統有的範圍與拍瀑拉 (Papora)族的分布並不相等,尚包含部分和安雅族、貓霧拺族,甚至巴宰海族的聚落。目前從考古學研究所得的番仔園文化晚期,分布範圍至少已經向南側延伸到彰化縣境麥嶼厝溪(舊濁水溪、東螺溪)以北區域,但目前此一區域早期原住民為學者分類為貓霧拺族(Babuza 或稱巴布薩族),但此一族群使用的語言在荷治時期屬於 Favorlang 語,在當代語言學的分類中,也和大肚溪以北的拍瀑拉(Papora)語不同,兩者之間的關係需要更多深入的探究,才得以理解,但至少說明了史前文化和語言的不對稱性。

因此就目前所知,番仔園文化晚期至少可以和十七世紀 Quataong 統有的範圍相互比對,也可以和十九世紀末期以來語言學者所建立的拍瀑拉語(Papora)、貓霧拺語(Babuza)的分布範圍大致相當,只不過貓霧拺語分布的南半部並不屬於番仔園文化的範疇,而屬於貓兒干文化的範疇。

對平埔族屬加以分類始於日本時代的人類學學者,主要是根據「語言」的差異,這種以「語族」做為民族識別依據的方式,大體也能符合民族分類的基本需求,但是對於沒有足夠語言材料可供辦識的單一、小型社群,則可能會有所誤判。日治以來有關平埔族的研究裡,對於族群空間的劃分,一向都是把猫霧拺社歸併到大肚溪以南、彰化平原(濁水溪下游沖積扇的北半部)一帶的 Babuza(猫霧拺族)裡;而在探討 Papora(拍瀑拉族)族群內部的歷史演替、社群關係及互動時,又把猫霧拺社排除在大肚四社之外;另外在探討地方的區域發展及變遷時,猫霧拺社卻又是被放在臺中盆地,與 Pazeh(巴宰族)岸裡系統各社一起被討論;有關猫霧拺社的身分地位,一直以來都是處於灰色模糊的地帶,然而也因此更加地突顯猫霧拺群背景必須加以釐清的必要。本研究認為學界部份先進以中文「猫霧拺族」指稱 Babuza 族並不妥,也不宜稱 Babuza 族為「Favorlang 族」,因為 Favorlang 是社名,並非「人」或「種族」的自稱,比較恰當的方式也許是直接以拼音書寫,必要時加註最接近的音譯「巴布薩」,可能是最不會引起誤會的方式了(劉益昌、簡史朗(2011:204-205)。

二、林內坪頂遺址上文化層和 Arrikun、Lloa

此一文化體系的分布範圍,以臺中盆地南側為中心,旁及八卦台地、斗六丘陵北半之一部分,東側則連接濁水溪中游南、北二側(亦即傳統所稱的水沙連區域之一部分),目前調查資料並不詳盡,主要在於臺中盆地南側、八卦台地東側邊緣。目前雖已有相當數量考古遺址調查記錄,但僅有少量發掘,從林內坪頂遺址上文化層發掘資料,可確認其文化內涵與同一時期四週鄰接的番仔園文化、貓兒干文化、東埔一鄰文化晚期均有差異,而且其年代測定結果已經晚至距今 900-500 年,如加上表層的堆積,應當晚至距今 350年才結束。

經過文化內涵比對後,筆者主張臺中盆地南側、八卦台地地區可能存在一個與番仔園文化、大邱園文化平行發展的史前文化體系,其早、中期階段可能以內轆遺址(黃士強1987)、林厝遺址上層(劉益昌 1997)為代表(劉益昌2000:25-27),從彰化縣福田里遺址之資料也許可說明在最晚階段可能以福田里(維新庄)遺址的較晚階段為代表,年代在距今 1,000 年以內,甚至可以晚到距今七、八百年以內,林內坪頂遺址上文化層從文化內涵而言,可能屬於此一文化體系的一部份。

當代文獻紀錄將雲林縣境內的原住民大部分均稱為「和安雅族」(洪雅族),僅西螺社被歸於貓霧拺族(Babuza),不過若從史前文化發展體系而言,位於沿海的貓兒干群亦即荷蘭文獻所稱的 Favorlang(費佛朗人),似乎與位於丘陵地帶的斗六群關係不深。前述林內坪頂遺址的文化內涵似乎與濁水溪以北的族群關係較深。至於林內坪頂遺址上文化層是否與山區的族群有關,目前尚無明顯資料足以說明,尤其介於東埔一鄰文化與林內坪頂遺址上文化層之間的濁水溪中游地區,目前並未發現此一階段的遺址與文化體系,因此進行彼此間之比較研究尚有困難。

見下圖中已修正

若從當代族群分布位置的比對而言,也許此一區域是自稱為 Arrikun 的人群,其主要分布地區為介於海岸平原與淺山地帶之間的丘陵台地地區,如此則可和日治時期以來所稱的和安雅族部分聚落相關。其分布範圍至少包括南投社、北投社、貓羅社等社的分布區域,也就是 Arrikun 和 Lloa 的分布區域*。

1974年馬淵東一的分佈圖(其中h1、h2已修正)

三、東埔一鄰文化與鄒族

根據近年來研究,東埔一鄰文化分布範圍北起陳有蘭溪流域、清水溪流域,向南連接曾文溪流域、翻越阿里山脈南段到達楠梓仙溪與荖濃溪流域的上游地區,並可能越過中央山脈到達卑南大溪支流新武呂溪上游的利稻、霧鹿等高位河階,是一個分布於淺山到中海拔山區的史前文化體系,其延續年代相當長久,而且分布的範圍相當廣。其年代至少在距今 3,000 年就開始出現,且以阿里山區為中心向北、向南擴散,晚期年代則在距今 350年甚至更晚才結束。基於地緣以及文化類緣關係,大多數研究學者都將此一文化和原居於此一文化分布區域的鄒族連上關係(何傳坤、洪玲玉2004,劉益昌2008),學術界也無其他意見。

近年來的調查,進一步將此一文化的分布區域,擴展到雲林縣與嘉義縣交界的丘陵淺山地帶,根據文獻紀錄與鄒族口傳,都可說明此一區域屬於歷史文獻紀錄指涉的「阿拔泉社」及其社域(洪麗完 2011),也可以充分證明上述推論,唯相關細節的比對和討論,仍需進一步詳細資料。

四、素面陶諸羅山社群?

嘉義縣境內的考古研究工作,日治時期除山區之外相當罕見,平原與丘陵邊緣遲至 1990年代末期才有少量研究。近年的調查工作集中於朴子溪流域,發現相當數量的遺址,但除了魚寮、白鴿厝遺址以外,其餘遺址尤其是年代較晚的遺址,尚未進行發掘研究,初步依據調查採集標本分析結果,此一區域的史前文化體系從新石器時代晚期以來,可能為一尚未清楚理解內涵的素面陶文化,其演變過程大體自素面灰黑陶逐漸演變為素面紅陶,年代延續較長,最晚階段的素面紅陶文化質地與南鄰的蔦松文化以及北界的貓兒干文化相近,但器型略有差異,目前並無絕對年代,但相信其延續年代可晚至歷史文獻紀錄之初期階段。

從遺址分布的區域比對荷治時期聚落分布,僅有嘉義縣民雄鄉打貓社、嘉義市諸羅山社與此相近,也許說明此一區域史前文化晚期與原住民的可能相關,但未來仍需較多研究,目前的資料不足以支持此一推論。

五、小結

根據前述研究資料,文獻記錄清楚顯示本研究區域中心地帶的濁水沖積扇西側平原地區曾有南北二大社群集結:今濁水溪北側為二林社群,今濁水溪南側為 Favorlang 社群,共同組成 Favorlang 文化群。

如以 Favorlang 文化群為中心,其北之濁水沖積扇北側、彰化平原屬於馬芝遴社群,當為日治時期以來所稱之貓霧拺族北半部分;東側北段屬於 Arrikun 社群,東側南段屬於 Lloa 社群,東南側丘陵為諸羅山社群,當為日治時期以來所稱之和安雅族位於沿山地帶的聚落;南側平原地帶於荷治時期僅有猴悶社之記錄,但其語言與文化當屬於 Favorlang 文化群,更往南即為八掌溪以南、曾文溪以北之麻豆社群;至於斗六丘陵南段東側山區,則屬於鄒族阿拔泉社的領域。這些族群或社群分布,基本上可以上推至荷治時期,局部更可上推至史前時代晚階段,如此可延續平埔族群或山地原住民族群的歷史於更長遠的時間。

(繼續閱讀:第七章 結語

* 伊能嘉矩根據田野調查訪問資料得到諸羅山社和打貓社的人群自稱為Hoanya,斗六門社為 Lloa,北投社為 Arrikun(黃秀敏譯1993:85)。1930年,移川子之藏首先把 Arrikun 及 LIoa 合稱為Hoanya(移川子之藏1930:10)。

貓兒干 vs. Favorlang – 小結

三、小 結

在本研究開始之前,筆者就根據已有的研究資料,指出濁水沖積扇區域史前晚期與當代歷史初期記錄的人群關係,透過資料爬梳提出相關的研究議題,從現有的資料累積可以重新給予這些研究議題初步的解答。

  1. 從已有的資料爬梳可以理解 Favorlang 這個語詞所代表的意義:如以聚落而言,這個聚落所在經過多年以來文獻比對,已經理解是一個分布於現在濁水溪南岸雲林縣崙背鄉、麥寮鄉以及東勢鄉、褒忠鄉北側所形成的區域,此一區域在歷來不同學者的研究中,為較多學者認同的區域,近期以歷史文獻、語言資料比對研究所得的範圍,則以東勢鄉和褒忠鄉為中心(江樹生譯註2002、2003,吳國聖2009)。

不過透過考古學資料的調查與理解,基本上確認貓兒干文化中貓兒干遺址群的分布區域,係以崙背鄉為中心,旁及局部麥寮鄉區域以及東勢鄉、褒忠鄉最北側之部分,與歷史學者考訂的區域略有不同,由於考古學的證據確鑿,而且褒忠鄉經過詳細調查,並未發現貓兒干文化的大型考古遺址,因此可以肯定 Favorlang 區域確在上述考古遺址分布的地區。這個區域擁有為數不少的考古遺址,其性質都屬於距今 7-800年以內,結束於 300年左右的貓兒干文化,並持續成為以漢文化器物使用為主的遺址至19世紀,其中的貓兒干遺址所在的貓兒干庄東側的貓兒干社以及貓兒干舊庄,從荷治時期歷經明鄭、清治時期,均為貓兒干社及鄰近的漢人聚落,在地圖上亦可充分證明。如果從相對位置而言,較為西側或西南側的南社,當即為荷治時期的 Favorlang 社。根據荷治時期記錄,這二個大社的距離相近,而以 Favorlang 社的規模為大,至清代為止仍可見南社與貓兒干社在餉銀的統計資料上,係以南社為多。但南社的名稱並非聚落真正的名稱,而應是相對的名稱,從各種資料比對考證,應可確認南社即為 Favorlang 社,當地人一再說明自稱為 Ternern社。

至於 Favorlang 社或南社的位置,究竟在整個貓兒干遺址群中屬於哪一個遺址,大致不出雷厝/施厝寮遺址、或豐榮II 遺址。此二遺址屬於大型遺址,其中的雷厝/施厝寮遺址位於貓兒干遺址之西側略偏北,豐榮II 遺址在貓兒干遺址之西南側不遠處,配合 2010-2011 年調查可知其實是一個大型遺址,2011 年發掘出土磚造結構遺跡,其年代約為十七世紀,同時從出土遺物而言,雷厝/施厝寮遺址發現相當數量十七世紀前半葉的外來陶瓷遺物,包括卡拉克瓷、安平壺及其他類型青花瓷等,尤其以卡拉克瓷最能代表荷蘭人使用的器物,也許參照荷蘭人曾在 Favorlang 社設立統治中心,且建有房舍,可以將雷厝/施厝寮遺址比擬為當時的 Favorlang 社所在。

其次,由於荷治時期的統治制度,因此荷蘭人亦將 Favorlang 視為人群的統稱,也做為統治時所使用的一種地方語言,所以這些人群的分布區域,或者是使用 Favorlang 語的區域,都被視為 Favorlang 區,不但派駐官員、牧師,同時也做為贌社、收稅的範圍。基本上可說 Favorlang 在荷治時期是一個完整的空間、人群、語言、聚落,所構成的共同文化體系,可說是 Favorlang 文化,而此一文化可以對應至考古學研究所得的貓兒干文化,不但可以將 Favorlang 文化的時間向上追溯至距今 7-800年的貓兒干文化起始之時,同時透過考古學研究,可以進一步上推至距今 2.000 年前後的素面陶文化系統,而為雲林、嘉義平原地區的古老人群。

2024 年彰化縣原住民生活館「百年有埔」(彰化平埔歷史與文化)特展裡的巴布薩人形象
  1. 就族群分類的問題而言,Favorlang 此一人群的分布領域涵蓋日治初年以來,學者或政府分類的貓霧揀族與和安雅族,從荷治時期文獻紀錄,可以理解大致此一區域即為 Favorlang 語的使用範圍及其邊緣區域,不過 Favorlang 語也可以分出另一個二林語,而且諸羅山社、打貓社所在的嘉義丘陵,往往被歸於使用新港語的範疇,因此狹義的 Favorlang 語或 Favorlang 文化,可能只包括貓兒干遺址群所範限的 Favorlang 區域,至於進一步擴張,則大致以濁水沖積扇的平原區域為核心,包含範圍擴及於今日濁水溪北岸的二林、東螺、眉裡等社,以及濁水溪南岸的西螺、猴悶、他里霧等社,頂多加上打貓社,至於諸羅山社則甚難確認。至於更大的人群範圍或教區範圍,則幾乎涵蓋本次研究區域的全部,包括濁水沖積扇以及周圍的彰化平原、八卦台地西側邊緣、斗六丘陵、嘉南平原北側、嘉義丘陵等範圍。

上述這些人群在清道光初年(西元1820年代)集體遷入埔里之後,形成相關的族社,而為今日學者分類所稱的貓霧拺族與和安雅族。其間的因素,筆者願意提出極可能是族群混同於漢人文化,致使原有文化萎縮後所造成的文化孤立的影響,Favorlang 人群因此一分為二,加上日治初年伊能嘉矩詢問南北投、斗六門、他里霧、諸羅山等社的原住民,早已無 Favorlang 群體的共識,何況 Favorlang 極可能不是此一人群的自稱,而是他稱,當然無法留下此一名詞,而僅留下聚落內關於祖先來源或人群的自稱,亦即 Babuza。也許從 1970年代以來,學者懷疑 Hoanya 的族稱事實上是「番仔」的閩南語稱呼誤植所致的說法,可以接受。如此就可以清楚知道 Favorlang 的去向當為部分貓霧拺族與部分和安雅族,核心部分的貓兒干遺址群所範限的 Favorlang 區域當為今日歸類的 Hoanya(和安雅族或稱洪雅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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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上述考證,做為一個人群或語言,狹義或廣義的 Favorlang 人群的分布區域或地理區位當在前述貓兒干文化所在的區域,目前已可以透過考古學研究清楚畫出範圍,聚落也可以透過分布區域的相對位置指出,其中核心部分的猫兒干遺址群所範限的 Favorlang 區域,二個最重要的聚落 Favorlang 社與貓兒干社的相對位置已經可以確認,透過此一17世紀聚落相對位置的比對,可說現在的舊虎尾溪無疑就是過去的 Favorlang 溪,而流過聚落群內的施厝寮溪當為荷蘭人進入 Favorlang 聚落時越過的小溪。濁水溪的複雜分流大致形成五大支流,其中最北側為東螺溪,其次為西螺溪,再往南則為新、舊虎尾溪以及虎尾溪(北港溪),在二大分流之間較難有小型溪流,頂多只是小溪流所形成的港汊,也許這些濁水溪複雜分流的系統,是分割人群與聚落的重要因素,但並非完全隔絕。
  2. 從研究討論中,我們可以確認做為一個人群或聚落,Favorlang 的文化內涵顯示這群人在平原地區形成數個大型的聚落,並構成同一個文化群體,這些人群日常生活以農業為主體,狩獵和採貝也是重要的生業型態。就政治制度而言,似乎是一個相當平權的社會,未有階級制度。從至少十~十二、三世紀以來,就曾經接觸海上捕魚的漢人,並有初步的交換關係,此種關係持續至十七世紀初年,已有漢人進入聚落內居住,並構成清楚的交換關係,因此在聚落內留有宋元時期以來不同階段的外來陶瓷器。

1630-40年代受到荷蘭人的幾次攻擊,聚落遭受重大災難,並使得部分聚落居民遷移至諸羅山或其他區域居住,因此聚落的人數變少,其生活型態也因荷蘭人介入而造成相當大的影響,原有的獵區縮小甚至消失,原來男人狩獵捕魚、女人耕作採集的生活型態,成為國家體制內的一環,不但納租繳稅,還要受到漢人贌商的進一步剝削。到了清代漢人大量進入之後,國家體制和漢人中心主義的社會,進一步使得這些原住民喪失土地所有權,最後只好遷移離開故鄉,使得雲林縣在日治初期僅殘存極少量的平埔族記錄,甚至完全消失於戰後的各項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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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兒干文化 vs. Favorlang

第三節 貓兒干文化與 Favorlang 的比較

一、地理位置

上節根據文獻與古地圖的比對,初步認為 Favorlang 人活動的範圍應該包括今日濁水溪南北二岸的濁水沖積扇所形成的沖積平原。這個區域及其周邊目前發現年代較晚的考古遺址或史前文化,如上述可以區分為貓兒干文化與林內坪頂遺址上文化層,最北側為番仔園文化鹿寮類型,南側則為文化內涵尚未明瞭的「灰黑陶文化」、素面紅褐陶文化。

由於貓兒干文化的分布區域與 Favorlang 人活動範圍最為接近,而且大部分重疊,其年代的最晚階段也已經進入歷史文獻的初期,因此具有連續性對比的可能性最大。從時空相對位置而言,可以說貓兒干文化當為荷治時期記錄的 Favorlang 人及其祖先所留下的文化體系。

再就 Favorlang 社和貓兒千社所在位置而言,由於貓兒干社得以從當代聚落所在位置透過日治初期地圖臺灣堡圖,向上推演至位置與方位較不確定的清代地圖,更可向早期追溯至十七世紀荷蘭人或其他西方人士所留下的地圖紀錄,均指涉貓兒干社所在位置即為今日雲林縣崙背鄉豐榮村的豐榮聚落附近。此一村落舊稱貓兒干庄,為漢人的居所,其東側則有貓兒干舊庄、貓兒干社,而其行政轄區範圍內包含貓兒干、豐榮等多處考古遺址,遺址出土遭物的年代也清楚說明可以晚至距今350年,並逐漸延伸至十九世紀,清楚可以證實此一地點即為荷治時期的貓兒干社所在。

就荷治時期紀錄,與貓兒干社距離不遠的 Favorlang 社,就可以在貓兒干遺址附近追求而得,依上節所述推論,Favorlang 社若非豐榮II 遺址即為雷厝/施厝寮遺址。因此可以清楚指出考古學研究所得的貓兒干遺址群,即為 Favorlang 社和貓兒干社共同構成的 Favorlang 人的中心區域。透過貓兒干遺址群的詳細調查資料,顯示此一聚落分布範圍廣大,當即為 Favorlang 和貓兒干社所在。

至於歷史學者根據荷蘭文獻推測所得的褒忠鄉、東勢鄉,也大致落在文獻推論所及的範圍,但若以具有清楚記錄的荷蘭人攻擊 Favorlang 村社的記錄,可以清楚知道從笨港大溪畔的奧良耶小森林到 Favorlang 社的距離為 8½浬,而 Favorlang 溪大致在二者之間,南距奧良耶小森林 4½浬,北距 Favorlang 社 4浬。若以當時的浬來計算,大致從笨港大溪到 Favorlang 社約為 52公里左右,這是人行的距離,若把今日北港溪的船頭埔聚落向北計算,52公里則已到今日二林附近,相信上述距離是為人行的距離,而非直線距離,因此直線距離將縮短。

笨港溪即今日的北港溪,其位置較能確定,向北到今日的豐榮聚落(貓兒千庄、社及鄰近),直線距離約為 30公里,則 Favorlang 大溪距離笨港大溪畔的奥良耶小森林與 Favorlang 社大約都在14-16公里之間,在此距離範圍內的大型溪流,即為褒忠鄉南側的舊虎尾溪。如果舊虎尾溪是 Favorlang 大溪,那麼渡過 Favorlang 大溪還有一段距離的 Favorlang 社,就不可能在褒忠鄉境,也就是從文獻資料清楚可以解釋歷史學者從文獻爬梳比對所得的褒忠,當不是 Favorlang 社的所在。更何況褒思鄉並未有十七世紀前後的考古遺存,得以直接證實十七世紀有大群的人類在此活動居住,因此可以確認擁有貓兒干遺址群的崙背鄉西側與麥寮鄉東側地帶才是 Favorlang 社與貓兒干社的所在。

二、文化內涵

由於考古發掘工作歷來年都屬少量面積之抽樣試掘,僅能了解遺址的地層堆積,考古遺址所能提供的文化內涵並不充分,不過至少可以理解史前晚期距今七、八百年以來人群係屬定居的大型農業聚落,種植稻米、狩獵平原中的梅花鹿或水鹿,也有部分山豬或其他野生動物,同時也撈捕海岸的血蚶、蛤等雙殼貝類為食,顯示出富饒的生活景像。這和 1630年代中期荷蘭人記錄 Favorlang 人聚落內的生活型態,可說相當類似。再就聚落型態而言,從荷蘭文獻得知 Favorlang 人的聚落,通常屬於房舍連接的集居型態,這也可以從考古遺址調查或試掘所得的遺物密集狀況,推論當屬於較為集居式的聚落。晚期階段在十七世紀並已有磚造房舍建築。

就物質性遺留而言,由於荷蘭人並未充分記錄 Favorlang 人的日常用品,而且清代以來至日治初期,所有的紀錄都未能說明 Favorlang 人及其後裔如南社、貓兒干社、二林社人的生活情形,因此很難透過考古學最常見的陶器或其他日用工具等物質遺存理解其文化內涵的關連。不過從荷據時期荷蘭人記錄 Favorlang 區域是當時最重要的鹿場,而 Favorlang 人也以捕鹿所得的鹿肉、鹿皮,做為和外人交易的重要物品,顯示出鹿必然是 Favorlang 人的重要生活資源。筆者在雷厝遺址發掘所得的探坑以及灰坑出土大量的鹿骨,也許可以做為一個小註腳,說明當時的生活型態。

其次,再從荷蘭人記錄所得,可知 Favorlang 人利用二林溪或者其他較小的港汊'做為和外人(主要為中國人)貿易的航道與場所,而和中國人主要的交換物資為鹽巴、生鐵、衣物,相信也包含不少其他小型裝飾物品和日常生活的瓷器、硬陶,這些遺物在考古遺址中都已發現豐富的遺留,至少從距今七、八百年前(大約西元十二、十三世紀)貓兒干文化初期開始,就得以在遺址中發現青瓷等中國製造的瓷器、硬陶,以及瑪瑙、玻璃等外來物質,並持續延續至十六、十七世紀的福建漳州地區窯口所生產的瓷器、硬陶、金屬器以及其他裝飾物品,這也間接可以說明荷蘭文獻記載的 Favorlang 人生活情形,得以在考古遺址的出土物中印證。

(繼續閱讀…本節小結

臺灣原住民族與考古遺址關係調查 – 目次

濁水沖積扇區域史前文化與人群關係之研究

出版日期:2012/04

目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孫大川 I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長 / 張鴻銘 III
作者/劉益昌 VI

第一章 研究概要與方法 1
第一節 研究前題與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主題與區域 10
第三節 研究概念與思考 12

第二章 研究前的理解與問題 41
第一節 從一個罕為人知的人群談起 42
第二節 史前文化與人群關係研究解題 53

第三章 研究區域的自然環境與變遷 73
第一節 地理區域與自然環境 75
第二節 古今地形變遷 83

第四章 研究區域史前文化發展與變遷 105
第一節 新石器時代中期的文化體系 109
第二節 新石器時代晚期的文化體系 123
第三節 金石並用時代的文化體系 140
第四節 金屬器時代的文化體系 157

第五章 原史與歷史初期文獻資料記錄的人群 179
第一節 原史時期 183
第二節 荷治、明鄭時期 190
第三節 清治時期 194

第六章 揭開人群的面紗:貓兒干文化與 Favorlang 199
第一節 貓兒干文化內涵與分布 201
第二節 Favorlang 的聚落、人群與地域 263
第三節 貓兒干文化與 Favorlang 的比較 293
第四節 其他週邊史前文化與人群 300

第七章 結語 307
第一節 重新思考 Favorlang 的定位 308
第二節 回到四百年前的歷史場景 310
第三節 結語:孕育於土地的人群 320

參考書目 325
附錄
一、《熱蘭遮城日誌》第一冊有關 Favorlang的記載摘錄 341
二、《熱關遮城日誌》第二冊有關 Farorlang 的記較摘錄 369
三、《熱關遮城日誌》第三冊有關 Farorlang 的記較摘錄 408
四、其他荷蘭文書有關 Favorlang 的記載摘錄 436

Babuza 族的馬芝遴社

【巴布薩族】彰化「菜園角遺址」挖出陶片、貝塚與俯身葬~四百年前荷蘭文獻所記載的馬芝遴社

巴布薩族(巴布薩語:Babuza),為台灣平埔族原住民,即荷蘭人所稱的虎尾壟(Favorlang),主要分布在大肚溪以南至濁水溪之間的海岸區域,包括彰化平原地帶。現存屬於彰化地區的虎尾壟語詞典,於1650年由荷蘭宣教師吉爾伯特斯·哈帕特以荷蘭文編寫。

【重要部落】
馬芝遴社(彰化縣福興鄉)
眉裡社(彰化縣溪州鄉)
大武郡社(彰化縣社頭鄉)
大突社(彰化縣大村鄉)
半線社(彰化縣彰化市)
柴仔阬社(彰化縣彰化市)
阿束社(Asoso,原彰化縣和美鎮,1718年大洪水後遷彰化縣彰化市)
二林社(彰化縣二林鎮)
東螺社(東-肚猫螺, Dobale-Bayen,彰化縣埤頭鄉,後移居南投埔里)
西螺社(大-肚猫螺,Dobale-boata,雲林縣西螺鎮)

【現存聚落】
林仔城(埔里鎮籃城)、 恆吉城(埔里鎮恆吉城)。 巴布薩族主要居住在大肚溪以南至濁水溪之間的海岸區域,包括彰化平原和台中盆地西南邊緣地帶。重要聚落有東螺社、西螺社、二林社、眉里社、半線社、柴仔坑社、阿束社、貓霧拺社等。各社中除東螺社部分移住宜蘭外,其餘都於清代道光年間陸續遷至埔里。

巴布薩族與鄰近的洪安雅、拍瀑拉族混居,也因此對於巴布薩族的記載和了解十分地模糊。關於巴布薩族的記載可參見《番俗六考》、《番社采風圖考》、《重修鳳山縣志》。 巴布薩族居住於彰化平原和台中盆地西南邊緣地帶,在明代已有漁獵粗耕的農業社會形態。重要聚落包括東螺社、西螺社等;因受漢人移民影響,各社於清道光年間被迫陸續遷移至南投埔里。巴布薩語發音的地名,可確定者為鹿港。鹿港是Rokau-an一音的轉譯,依學者考據: 中國人以往稱台灣為「流求」「琉球」,都是巴布薩語的直譯。本地另如西螺、芳苑、民雄等地名都是巴布薩語演變而來,為歷史留 下了最好的見證。

伊能嘉矩的資料上記載,在埔里東螺社的巴布薩族人,知道其原有語言的不多,即使有人記得,語詞也有限,但其語言特色是促音用得很多。在風俗方面,都已漢化了,只有女子仍保留熟番的髮式。在清代因族內的青少年腳力好,跑起來好像施展輕功一般,速度極快,所以當時駐台的清代政府機構常雇用他們來傳遞公文。

巴布薩族的經濟生活以狩獵為主,簡單的農產及捕魚為輔,但仍需要休耕來維持土地的肥沃度。以南屯為居的巴布薩族,其經濟活動則處於維生經濟的階段,對土地已有若干程度的開墾。在清康熙年間(公元1684年),漢人大量的開墾後,因所居地位居彰化平原進入台中盆地的要衝,因此打造犁頭與農具的店鋪雲集,形成販賣農具和農產品交易中心,「犁頭店街」的聲名遠播,進而發展為台中盆地最早的聚落。

十六世紀和漢族接觸後,逐漸採納漢民族的灌溉水稻種植法,讓原本用來釀酒的稻米成為主食。巴布薩族也逐漸捨棄了原有的游耕與遷村,改為定耕。 在農耕時也會使犁、鋤頭等農具以及飼養牛隻作為耕作的力役。巴布薩族不食牛及犬肉,有飲酒的習慣。巴布薩族有取海水曬乾製鹽的習慣,色黑味苦,稱『幾魯』。但由於製鹽的品質不佳,因自荷西時期起,大多是和漢人交易取得。

巴布薩族夏天會以麻片為衣,因其涼爽且便於渡水。在髮型上巴布薩族有立髮的習慣,頂髮分兩邊,將兩髻梳結,稱為『對對』。女子有紗頭箍,稱為『苔苔悠』,婦女配戴珠串,名為『麻海譯』。

東螺社於農曆8月15日夜晚以家族為單位,舉行祭祖儀式,至今後代族人仍然會在傳統日期於家中進行傳統祭祖儀式。每年農曆二月間,巴布薩、拍瀑拉與洪安雅諸族會舉行換年儀式。男女皆披紅襖或以錦繡製成的衣物,稱『色練』。數十人挽手而歌,且歌聲婉轉哀戚。而農作在農曆七月收成間各族也會舉辦收穫祭。

巴布薩族以入贅及娶妻兩者兼行,但以入贅為主要方式,且有自幼訂婚的習俗。巴布薩族娶妻方式為男方給予女方聘禮,且於結婚當天男女雙方並坐杵臼上,將新婦娶進門。婚嫁時新娘會戴嵌有蛤圈即燒石珠及插有雉尾羽的頭飾,稱為『搭搭干』。